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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(申报条件)

  —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  (1) 具有大专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  (2)具有大专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——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
  (1)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  (2)具有大学本科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  (3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  (4)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。

—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
  (1)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  (2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
  (3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。

  (4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
  (5)具有大专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  (6)具有高中、中专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,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
——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:

  (1)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
  (2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